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68号
复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申请执行人: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建设小巷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河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十堰中院)(2021)鄂03执异10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十堰中院在执行湖北建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昊公司)与十堰市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宾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将执行的在建主体工程以流拍价621.48万元现状交付十堰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公司)抵偿十堰中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同时终结本案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称:***与宾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湾区法院)立案执行,因房屋未竣工及***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堰中院在执行建昊公司与宾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未考虑***享有的购房款优先受偿权,错将“宾豪花园住宅楼”项目在建工程以三次流拍价806.10万元现状交付给中鸿公司进行后续开发,以清偿十堰中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并作出(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该裁定未考虑***的购房优先权及相应利息作为普通债权的顺位分配权,故***对该裁定提出以下异议:1.请求撤销(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2.请求法院重新确定分配顺序并根据分配顺序重新确定各方应获得的受偿数额,将***纳入在建工程流拍款806.10万元的执行分配方案中,确保***购房款优先受偿及宾豪公司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十堰中院查明,建昊公司与宾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堰中院***公司申请公告查封了宾豪公司开发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路××号××花园住宅楼项目在建工程,2016年1月20日十堰中院作出(2015)***中执字第00246-1号执行裁定拍卖该在建工程,经三次拍卖流拍,由申请执行人建昊公司、案外人中鸿公司与相关拆迁户就在建工程抵债及拆迁户住房还建协商一致,建昊公司出具《过户抵债申请》,十堰中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5)***中执字第00246-2号执行裁定:一、将被执行人宾豪公司位于十堰市张湾区××路××号××花园住宅楼十一层在建主体工程以流拍价806.38万元,现状交付中鸿公司抵偿(2014)***中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该在建主体工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公司时起转移。二、中鸿公司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终结(2014)***中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该裁定作出后,***提出异议,十堰中院审查后作出(2018)鄂03执异19号执行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十堰中院未查明扣除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建昊公司应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债权数额以及普通债权应获得的受偿数额,且该案的整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十堰中院以案件执行终结为由裁定驳回***的异议申请不当,故作出(2018)***97号执行裁定,撤销(2018)鄂03执异19号执行裁定,发回十堰中院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定。十堰中院经审查后认为,(2015)***中执字第00246-2号执行裁定书,没有将建昊公司应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债权数额、执行费用、安置拆迁户的费用及其普通债权等受偿的先后顺序予以确认,而直接以流拍价806.38万元,抵偿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务明显不妥,遂作出(2018)鄂03执异146号执行裁定,撤销十堰中院(2015)***中执字第00246-2号执行裁定。后十堰中院于2021年10月9日重新作出(2015)***中执字第00246-3执行裁定,***再次向十堰中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与宾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湾区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宾豪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500000元,***遂依据该调解书向张湾区法院申请执行。后张湾区法院作出(2015)***执字第00209号执行裁定,终结对(2014)***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十堰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十堰中院作出的(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确定的受偿顺序,即按照执行费用、安置拆迁户的费用、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债权数额及其普通债权等受偿的先后顺序和受偿金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即“宾豪花园住宅楼项目在建工程”经三次拍卖,最终以第三次流拍价806.10万元***公司进行后续开发,以清偿十堰中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宾豪公司所欠建昊公司工程款。因宾豪公司在开发前期拆迁征地时即与***、**等11户拆迁户签订了《合作建房协议》和《拆迁合同》,分别约定了拆迁还建住房事宜,故该11户拆迁户的权益应首先予以保障,在执行过程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优先予以还建房屋共计1138平方米,还建面积流拍价值为184.62万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规定,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十堰中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调解书亦确认了建昊公司在6629186元范围内对“十堰市宾豪花园”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故该建筑工程价款应予以优先受偿,且申请执行人建昊公司在本案中实际受偿的金额为621.48万元,未超过应优先受偿的金额。而***提供的其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依据(2014)***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明确由宾豪公司退还原告***购房款500000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且无剩余财产可供执行。综上,十堰中院(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受偿顺位和受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且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97号执行裁定中指出的问题予以了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
***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十堰中院(2021)鄂03执异101号执行裁定;撤销十堰中院(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及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依法确定***购房款返还权优先于工程建设价款的分配顺位优先受偿,并将其纳入在建工程流拍款806.10万元的执行分配方案中,确保其购房款优先受偿及宾豪公司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按分配顺序受偿。事实与理由: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释义中提到“购房人在本来可以排除执行的情况下,放弃物权期待权,转而就价款优先受偿,有利于执行,应予支持。”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中明确规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对于该批复第二条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建价款优先受偿不得对抗买受人。”该规定明确消费者的请求权和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四、十堰中院(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对806.39万元流拍款分配顺位及根据分配顺位各方应获得的受偿数额不清,存在明显错误,理应撤销。本案在建工程项目流拍款共计806.38万元,建昊公司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为662.9186万元,***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中包含还建面积工程款,(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确定了还建面积工程流拍价值184.62万元,即建昊公司仅剩478.2986万元优先受偿款,而建昊公司实际接受的流拍价值621.48万元,应减去上述478.2986万元,剩余的143.1814万元应作为普通金钱债权进行顺位分配,宾豪公司向***延迟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应按比例从该笔143.1814万元中受偿。综上,十堰中院在强制执行中未考虑***享有的购房款优先受偿权及相应利息作为普通债权的顺位分配权,存在流拍款分配顺位不清、受偿数额不清等问题。
本院查明,十堰中院查明事实属实。
另查明,十堰中院于2021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中执字第00246-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2016年1月20日,十堰中院以(2015)***中执字第00246-1号执行裁定并委托十堰市正联拍卖有限公司对该在建工程进行公开拍卖,经三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流拍价为806.10万元。……2017年4月19日,十堰中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等11户拆迁户签订了《房屋安置协议》。约定还建***、***、***、***、**有、**生、**香、***等8户拆迁户小套二室二厅住房各一套(设计面积98平方米),还建**、**、***等3户拆迁户大套三室二厅住房各一套(设计面积118平方米),总还建面积1138平方米,还建面积流拍价值为184.62万元,中鸿公司实际接受该在建工程流拍价值621.48万元。”
还查明,张湾区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间分三次向宾豪公司法定代表人***交纳购房款共计28万元。2011年6月25日,宾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1年10月27日,***再次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10万元并约定月息3000元,***陈述其实际支付借款8万元。后经***、宾豪公司协商,约定将***借给***的10万元借款作为***的购房款。2012年8月16日,宾豪公司向***出具《售房合同》载明:宾豪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河南路17号办公楼一楼售予***,房款已付清,8月前办好过户手续,宾豪公司如违约则自愿赔偿***40万元。另注明:前述办公楼后高层楼房若8月前开工,***可在高层楼房中任选一套新房,不再加房款,与办公楼一楼对换。宾豪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出具《湖北省企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载明:今收到***购买十堰市张湾区××街××路××号××花园六楼大套房屋购房款50万元,房款一次性付清。***实际向宾豪公司支付前述房屋购房款38万元,2013年4月3日,***购买宾豪公司开发的宾豪花园一楼门面房一间并预付12万元,宾豪公司出具收据一份。***共计支付宾豪公司购房款50万元。因宾豪公司未能交付房屋,双方协议约定宾豪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前退还***购房款50万元。”
本院认为,根据张湾区法院(2014)***民二初字第00416号民事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系向宾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借款项的债权人,***向宾豪公司购房实为将其借款转化为购房款,且所购房屋系一楼门面房,并非用于居住目的,对案涉房屋不享有物权期待权。本案不具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法定条件,十堰中院执行异议裁定认定张湾区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明确由宾豪公司退还***购房款50万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请求将其债权纳入在建工程流拍款执行分配方案中优先受偿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维持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03执异101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辉
审 判 员 徐 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