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执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
被执行人湖北鑫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全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鑫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等人已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鄂13民终1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朝启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解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