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永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恢7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谢永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住广元市利州区,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思,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合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院已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惠淋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怡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