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执1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11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成思,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相关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本案付款义务,本院已将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能否实现财产权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通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惠淋
审判员  孙 政
审判员  胡 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怡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