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23执257号之二十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玉平,四川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东坝文化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84708372M。

法定代表人:常万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川082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欠款3974851.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19299.00元,保全费5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6689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2596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华夏银行尾号5338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1772账户予以限额冻结、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3855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6502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尾号0975账户予以限额冻结,以上银行账户均实际控制0.00元。该案在(2020)川0823执保153号执行前申请保全,对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予限额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桑塔纳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元市房屋予以查封(轮候查封)。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收益性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广汇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雷

审判员 蒲玉章

审判员 罗 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冯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