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07民初1985号
原告: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21街坊41门6号。
法定代表人:冯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伟,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卓然,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平安安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58号关南福星医药园8-203。
法定代表人:杨小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立皇,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平安安达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凯利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捷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常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