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社执字第22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联合村20号2单元515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被执行人社旗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申请执行人武汉恒原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社旗福润禽业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因需等待被执行人有关财产情况的查询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巍
审判员*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