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82民初1051号
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老河口市环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91765773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女,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金紫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14438968。
法定代表人:涂光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昇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涂光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丽
审判员代红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