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红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泓博城中村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02民初11862号
原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金紫里83号。
法定代表人:涂光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湖北人从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红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58号红桥集团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喻克坚,经理。
被告:武汉泓博城中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58号综合楼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武汉红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泓博城中村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53元减半收取5,676.50元,由原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静
人民陪审员葛一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尹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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