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4民初2839号
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河间市沙河桥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69349848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陂区前川街金紫里83号。
注册号:420116000039516。
法定代表人:涂光超,经理。
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70元,由原告常丰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