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32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秭归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期川街金紫里83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想黎(曾用名:***),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与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82416.32元(其中,执行工程款443960元、诉讼费13251元、执行费6559元、迟延履行金18646.32元),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3民终20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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