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5民辖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号中建广场*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MANE0M。
负责人:鲁登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生于1962年11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原审第三人: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金紫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7414438968。
法定代表人:涂光超,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9)鄂0506民初18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不存在保险标的物,应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中建广场B座19-21楼,属于武汉市武昌区。本案并无安全主管部门证明***系第三人员工,且在施工中发生了安全事故,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为被保险人,也不能适用被保险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被上诉人***提起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之诉并提交了1、上诉人出具的《保险单》,载明主要内容有:保险合同号:887513024157,投保人: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险名称: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施工工程项目中从事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保险期限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施工项目名称:基站土建施工;施工地址:湖北宜昌枝江市、秭归县、夷陵区;销售机构:武汉中心支公司本部。2、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2017年12月18日出具的宜仁和司某所(2017)临鉴字第11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伤残等级为9级。3、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2月1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系其公司员工,于2017年8月11日在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寿村二组路段施工时受伤。4、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长寿村村民委员会2019年4月4日出具《证明》,证实长寿村村民***20**年8月11日在武汉市楚风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的铁塔工程(施工地点位于长寿村)施工中受伤。被上诉人提交系列证据拟证明其系887513024157号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因发生人身伤害的保险事故,其应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被保险人住所地的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夷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车志平
审判员  李 峡
审判员  王四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易春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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