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

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07民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飞,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哲,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309号三金香港映象T11栋28层4号。
法定代表人:方长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湖北国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肖人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飞,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哲,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化学工业区临江大道化工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099号。
法定代表人:高元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飞,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哲,上海兰迪(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长峰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鄂0107民初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53.1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2019年2月13日,本院冻结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资金268.21元。2019年2月14日,本院冻结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资金15,020.88元。2019年2月15日,本院查封了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奥迪牌汽车。2019年2月19日,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保证金85,000元作为本院(2019)鄂0107民初4、5、6、7、8号案件的担保财产,请求解除对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车辆的保全措施及解除对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证金85,000元,该金额加上本院(2019)鄂0107民初4、5、6、7、8号案件已对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保全的金额,已满足保全裁定所确定的金额,且提供的保证金有利于执行,解除对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车辆的保全措施及解除对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武汉双虎涂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A×××××奥迪牌汽车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力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53.19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司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