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67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被告):***,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诗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原告):武汉市东花庭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街七雄路海峡创业城二期2栋18楼(8)。
法定代表人:刘瑞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良会,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朝熙,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武汉市东花庭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花庭园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东花庭园公司2014年7月至2019年1月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为证明与***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东花庭园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交了劳务承包合同、会议纪要、工程验收签到表等,拟证明刘涛借用其他公司资质承接工程,***也参与了该工程,受雇于刘涛。该事实应为认定***是与东花庭园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还是与刘涛之间成立雇佣关系的重要事实,亦是本案的基本事实。一审法院对此节事实没有查清。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鄂011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武汉市东花庭园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马海波
审判员 陶 歆
审判员 陈 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利钦
书记员徐梦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