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4026执6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XXX,新疆昭苏县居民。         委托代理人:***,新疆天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271084680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西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2021年8月13日,被执行人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昭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昭劳人仲字﹝2021﹞3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称,根据劳动争议处理属地管辖原则,本案应当由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昭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请求昭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人**称,在昭苏县人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时,未注意到管辖事项,昭苏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确实无管辖权,我们将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2021年5月6日,昭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与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工伤)争议一案,2021年6月19日,昭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昭劳人仲字﹝2021﹞3号仲裁裁决,2021年8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受理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伊宁市巴彦岱镇城西市场片区18-02-315号。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被执行人伊宁市运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伊宁市巴彦岱镇城西市场片区18-02-315号,按照上述规定,我院对昭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昭劳人仲字﹝2021﹞3号仲裁裁决确无管辖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予执行昭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昭劳人仲字﹝2021﹞3号仲裁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哈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