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臣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十堰臣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格美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302民初2612号
原告十堰臣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13号1栋B509。
法定代表人沈洪武,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十堰格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人民北路13号1栋B509。
法定代表人沈洪武,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
原告十堰臣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格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十堰臣新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十堰格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7181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价值171818元的财产或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二、对担保人***位于花果街办铸一新村居委会(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