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6民初2570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世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9594360X7。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咸丰县世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邓江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