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世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咸丰县世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26民初2570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丰县,
被告:咸丰县世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红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79594360X7。
法定代表人:杨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咸丰县世纪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邓江陵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孙 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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