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02执保47号
申请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业砼咸宁公司)。
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业砼咸宁公司与被申请人依兴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依兴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股权2681651.7元或扣留被申请人在其他单位的应得收入268165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业砼咸宁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依兴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股权2681651.7元或扣留被申请人在其他单位的应得收入2681651.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业砼咸宁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