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分公司与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1202民初2700号
原告: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分公司(以下简称新业砼咸宁公司)。
代表人:***。
被告: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兴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原告新业砼咸宁公司与被告依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新业砼咸宁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业砼咸宁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业砼咸宁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新业砼咸宁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金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