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1202执2293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新业商品砼有限责任公司咸宁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住咸宁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3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595411元(含案件受理费12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