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天正吊装机具租赁服务部、武汉春岭科技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01172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委托代理人***,嘉鱼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嘉鱼县鱼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天正吊装机具租赁服务部。
法定代理人吕红丽。该服务部经理。
被告武汉春岭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谢文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天正吊装机具租赁服务部、武汉春岭科技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依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天正吊装机具租赁服务部、武汉春岭科技有限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