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03民初5124号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西塱东西路工业****。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沁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商网****
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瑞恒环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大来隔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