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昌南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执3023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南飞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01民终6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收入人民币172152.6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马 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魏伟锋
书 记 员  姜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