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民初14号之二
原告: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武都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王家宽,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辛龙,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5楼A2号。
法定代表人:陈潇,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1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大地致远计量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048.00元,减半收取计1,024.00元。
审判员 侯高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滨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