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民初4997号
原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石灰街71号15楼A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教金鱼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江宁南路619号附102号28栋1层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中教金鱼凫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葛冰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