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

2762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2762号
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沿海湿旅游度假经济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荣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珉珉,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秀梅,江苏峰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海陵南路19号金东广场3幢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潘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金 磊
书 记 员 周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