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81执2983号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2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陈爱军,男,1973年5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高燕华,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东台市。
被执行人: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爱军、高燕华、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9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爱军、高燕华、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7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冯友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孟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