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6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2019)苏0981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以18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按月利率14‰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4‰加付10%计算,已给付的44520元利息相应予以扣减);同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二、被告潘志海、陈小娅、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爱军、高燕华对本判决确定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26992元,减半收取计13496元,由原告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6元,由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潘志海、陈小娅、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爱军、高燕华负担13400元。后东台市中合裕民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东台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扣划东台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7898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东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0年4月22日,本院至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4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4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4、2020年4月2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5、2020年9月9日,本院到东台市××镇东关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经营情况,该公司办公场所金东广场3栋101商铺,因涉案被法院拍卖,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社区不清楚;
6、2020年9月9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有未执行到位的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奇
审判员 王世华
审判员 黄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