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

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民初2513号
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台市沿海湿地旅游度假经济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丁荣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政,东台市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东台市海陵南路**金东广场**101商铺。
法定代表人:潘志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台市海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于 俊
审 判 员  黄汉华
审 判 员  徐惠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左诗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