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住所地东台市。
负责人:宋华,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的(2020)苏0981民初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绿艺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7102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冯友林
审判员  储鹏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