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2329号
原告:鄂州华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栈咀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汉南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8号九重大厦九楼2号。
法定代表人:饶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华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鄂州华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华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华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楚水云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世纪楚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59元,由原告鄂州华伦钢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