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迪安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天津迪安执信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天津河西区泰乾门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津0110执221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迪安执信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00325085C,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工业园低碳科技园B区2号楼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管学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天津河西区泰乾门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520849044,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9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迪安执信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河西区泰乾门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津0110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49819.6元,执行费649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2018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2018年7月5日、2018年7月9日、2018年8月9日、2018年10月18日,本院依法启动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天津市内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18年8月15日,本院执行员至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9号四层调查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经核实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18年10月17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2018年10月19日,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及调查结果,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已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明确具体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核查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情况予以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