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执恢32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5F。
法定代表人:章映。
被执行人:方东风,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簇锦北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方东风。
被执行人: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云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成民初字第2180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东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6461474.9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位于崇州市(实际查勘地址:金鸡路××号)1#厂房1-3层、2#厂房1-3层(权证号:权2002997,面积13382.61平方米)、3#厂房1-5层(权证号:权2002998,面积6523.59平方米),研发中心1-5层(权证号:2003000,面积3079.57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崇国用(2013)字第××号,面积15203.2平方米】。竞买人高乃星(公民身份号码:3201051962××××××××)以167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支付全部价款。本案执行案款16710000元,收取执行费84110元,将买受人高乃星垫付税费2120777.49元发放至其确定的账户,剩余案款14505112.51元发放至申请执行人确定的账户,已分配完毕。
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网络查控系统、人行查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进行了查询,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荣文
审判员 蒲红兵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梁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