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5执160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温江民初字第04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00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的标的28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2800元。 二、终结(2015)温江民初字第046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凌云 审 判 员  韩沁言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书 记 员  任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