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84民初1601号
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崇州市羊马新城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 岭
法官助理  陈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