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方东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166号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支付474922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794元、申请执行费4989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方东风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但查控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不知被执行人方东风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方东风的户籍地居委进行了调查。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法官助理  程志勇 书 记 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