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4执1166号
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4民初82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支付4749220元及逾期付款的资金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794元、申请执行费49892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后本院依法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的房产以及被执行人方东风住房公积金等财产情况,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但查控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重庆黔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其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方东风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不知被执行人方东风的下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4月13日,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营所在地、方东风的户籍地居委进行了调查。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 兵
审 判 员 王 位
审 判 员 刘圣杰
法官助理 程志勇
书 记 员 刘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