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7执恢18号之四
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方东风、陈北清、方春林、温鸳、方云超、彭明商、贾庆文、李秀华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以(2016)川0107执807号初次受理,并于2020年01月03日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XX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向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方东风、陈北清、方春林、温鸳、方云超、彭明商、贾庆文、李秀华发出限制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其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3、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以(2015)武侯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春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室栋××层××号车位(权1822249)及被执行人李秀华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楼房屋,在执行中因查封期限将至,以(2018)川0107执恢27号执行裁定予以续行查封。上述车位于2020年7月1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人民币XX元;上述商铺于2020年7月27日拍卖成交,成交价为人民币XX元;在执行中,我院将被执行人李秀华在成都大唐房屋中介有限公司处的租金收益XX元提取至我院,扣除执行中产生的所有费用后将余款XX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本院派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四川省大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杰蓉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泰峰鞋业有限公司、方东风、陈北清、方春林、温鸳、方云超、彭明商、贾庆文、李秀华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武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武侯民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书记员 王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