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鄢陵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虎。
被执行人:鄢陵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1公里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84年03月07出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执行人: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伍子村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富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凡。
本院在执行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鄢陵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富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002民初73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鄢陵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富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存款4731884.9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