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48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才高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名优花木科技园区花溪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鄢陵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柏梁镇西1公里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与***、***、***、***、***、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5725号已经生效,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庭审查,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昌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鄢陵县东润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性权益。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至少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自行承担控制措施到期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