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25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市魏都区前进路**。
负责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任客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天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县大马乡***花卉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县柏梁镇西1公里处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县。
被告:***,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告**海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源市政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县裕鑫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