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5887号
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价值40000000元的相应财产。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价值40000000元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培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