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5887号之二
原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950元,减半收取计979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2975元,由原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菅敬华 人民陪审员  赵翠萍
书 记 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