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5887号之一
原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5887号民事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价值40000000元的相应财产。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九洲集团有限公司、洛阳雪龙面业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雪龙粮油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价值40000000元的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李 培
书记员 张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