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83号之二
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娜,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魏武大道中段博林大厦26楼2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79553752。
法定代表人:艾苏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湘,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孙春孺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陈明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