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83号之一
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二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68993674Q。
法定代表人:王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娜,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市辖区魏武大道中段博林大厦26楼26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779553752。
法定代表人:艾苏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512000元或等额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许昌大林市政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人民币512000元。
案件申请费3080元,由申请人滁州盛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待实体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春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凌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