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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县公路管理局、***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11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叶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县城北水闸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聚山,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汉允,系该单位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九天庄园********。
法定代表人:赵俊峰,经理。
再审申请人叶县公路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4民终2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县公路管理局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叶县公路管理局具有过错并承担15%的责任错误,也无相应证据允以证明。叶县公路管理局不是雇主,也不是场地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过错,也没有法律上的因果联系。2、**不能举证证明是因滑倒摔伤或是因自身疾病发作而造成的摔伤损害。3、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叶县公路管理局对**的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叶县公路管理局旧县道班的洗浴间洗澡时摔伤,给其本人及家庭造成了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应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凯达公司对叶县公路管理局旧县道班内的洗浴间进行改造存在空间封闭的缺陷,对**摔伤负有一定的责任,而叶县公路管理局作为该洗浴间的所有权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对**摔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原审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判令叶县公路管理局对**的损害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叶县公路管理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叶县公路管理局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方方
审判员  朱正宏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袁雅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