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2民初65号
原告:张某,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拥军,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公路管理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叶县公路管理局、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爱培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47元,减半收取计7323.5元,由张某负担。
审判长齐勇业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