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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某、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22民再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原告**,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叶县,现住所地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洪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九天庄园10#东3单元5-6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9676061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拥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公路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1696511-3,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县城北水闸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牛聚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凯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422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原告**不服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本院作出(2018)豫0422民监6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6)豫0422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在本案再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豫0422民初2526号民事裁定。
审判长闫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一十条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
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