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规定,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数众多,一般指十人以上。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公民,且原审被告人数为4人,未达到人数众多,故申请人陆军应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我院无再审审查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原审判决生效时间是2015年12月5日,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应在2016年6月5日之前,而申请人陆军提起再审申请的时间是2017年8月14日,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
关于再审申请理由是否成立问题。阜新宏城建筑设计院彰武分院于2014年10月22日出具的《双陆宾馆验收记录》是说明该工程有十项内容不符合设计要求,并不能直接证明工程质量存在不合格的问题。彰武县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6年4月7日出具的《投诉督办函》系证明工程质量的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不足以否认《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书》的证明效力,且上述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关于新证据的认定标准,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因此,陆军关于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陆军、邢俊峰承担连带责任,并不直接划分责任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违法的问题不属于法定再审审查事由范围。
综上,陆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