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921民初3369号
原告: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系阜新市太平区。
法定代表人:刘守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彬,系阜新市太平区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92146444366XR)。
住所:阜蒙县。
法定代表人:敖崇山,系该校校长。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
住所:阜蒙县。
法定代表人:包维东,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维民,系辽宁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彬、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法定代表人敖崇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维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225000元,并支付利息16312.5元,以上合计241312.5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扎兰营子小学于2013年6月和2014年3月分别进行学校食堂项目建设和学生宿舍教师周转宿舍综合楼建设。该工程由原告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工程早己完工交付使用。原告扎兰营子小学尚欠原告工程款41万元。原告因该工程拖欠刘俊岭18.5万元工程款,2019年11月15日被告阜蒙县教育局出具了阜蒙教发【2019】168号文件,由教育局请示阜蒙县政府支付刘俊岭18.5万元。被告扎兰营子小学尚欠原告工程款22.5万元。因阜蒙县教育局系扎兰营子小学上级主管部门,工程款拨付均由教育局请示县政府财政解决,故,原告将教育局列为本案被告。原告主张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时间暂定至2021年7月15日,利息16312.5元)。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辩称,事实存在。在2013年、2014年是由原告公司承包,宿舍尚欠204117元,食堂尚欠20883元,两项合计225000元,请示财政局拨款。
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辩称,教育局不能列为被告,教育局不承担给付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签订学校食堂施工合同和学校宿舍楼施工合同。食堂工程于2013年6月5日开工,2013年11月8日竣工合格交付校方使用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0883元;宿舍楼工程于2014年3月20日开工,2014年7月30日竣工合格交付校方使用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04117元;涉案欠款合计225000元。2019年11月15日,阜蒙县教育局向阜蒙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扎兰营子小学建设工程款的报告”,该报告中载明目前尚拖欠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10000元,扣除另案应付刘俊岭的工程款185000元,校方尚欠原告工程款225000元。
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对质,并经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县教育局报告文书的质证、审核,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涉案两项工程已由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毕交付小学,小学验收合格使用至今。被告小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尚欠工程价款22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有关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系法人单位,作为本案的发包方,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系行政管理机关,对涉案债务无给付义务,原告对其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给付原告阜新市中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价款225000元(包括校食堂工程价款20883元),并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判决生效后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扎兰营子小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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